南关区信达东湾半岛A组团1标段建筑工地“6.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12-12 17:02:33

   2016年6月23日早7时30分许,在南关区信达东湾半岛A组团1标段建筑工地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南关区于6月24日当日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项目和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信达东湾半岛A组团1标段;工程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东莱大路以南一同路以西;工程承包范围:主体、初装修、室内给排水及采暖、通风预埋及安装工程;合同造价:210627916元;该项目建设单位是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单位是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1.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工商注册号:22000000001717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长春市大马路1088号;法定代表人:凌朝翔;注册资本:人民币39542万元;成立日期:1997年9月5日;营业期限:2009年6月7日至2026年7月10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
2.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号:420900000000472(1-1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法定代表人:付正洪;注册资本:人民币15180万元;成立日期:1993年10月20日;营业期限:1993年10月20日至2018年6月30日;经营范围:按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五金、百货、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装饰装潢材料批发兼零售。
3. 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工商注册号:22000000001583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29号;法定代表人:谷秀惠;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成立日期:1992年4月15日;营业期限:2008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17日;经营范围:工程建设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乙级.
上述各单位资质证照及合同均合法有效。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6月23日早7时30分许,工人刘武在准备清理空调板(距地面2.8M,空调板尺寸1.2M×0.8M)过程中,从二楼窗口跨向空调板,失去重心,坠落至刘武受伤。7时5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刘武送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救治,9时40分,刘武死亡。
    事故发生后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对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2016年6月25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了死亡补偿协议,给予死者朱刘武家属赔偿人民币100万元。现尸体已火化,家属返乡。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情况
   刘武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力工,男44岁,吉林省双辽市新立乡双龙村1屯人,身份证号220324197204053973。
2016年7月18日,经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长南)尸鉴(法医)字[2016]9号>鉴定意见:刘武系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死者刘武在准备清理空调板上残渣过程中,违章直接从二楼窗口跨向空调板,未系安全带,因踩空失去重心,跌落至一楼窗台处致颅脑损伤死亡,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造成违章冒险作业;在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死者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此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高处坠落,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刘武,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力工。在准备清理空调板上残渣过程中,违章直接从二楼窗口跨向空调板,未系安全带,违章作业导致坠落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程玲俭,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经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为工地现场实际负责人)。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人存在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南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赵有,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死者违反操作规程的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过程中,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发现死者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南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1.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做到无工作任务人员不得擅自进场作业,确保施工秩序安全平稳。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安全监管工作程序,落实监管工作责任,深化“打非”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建设工程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附:南关区信达东湾半岛A组团1标段建筑工地“6.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签字

 

 


                                               南关区信达东湾半岛A组团1标段建筑工“6.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6年8月11日

吉ICP备05004768
长春市南关区政府主办 长春市南关区政府办公室承办 长春市南关区政府信息中心管理 黑龙江海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 邮编:130022
传真:0431-85284960 管理员邮箱:webmaster@cc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