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区高新路以北硅谷大街6-11号三佳新村5号楼108-2室 邮政编码: 1300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潘**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名电工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安监责改〔2017〕023 号),询问笔录2份,证明2017年10月27日,你公司张世久1名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南关区财政局 ,账号 704062010900000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南关区 人民政府或者长春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7年11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