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区金勺子小吃部520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7-12-12 17:17:02

 


  2017年5月20日凌晨4时30分许,在南关区东天街与桃源路交汇处,南关区金勺子小吃部发生1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6月6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南关区政府批准,成立南关区金勺子小吃部“5.20”爆炸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任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商务局、区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燃气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名称:南关区金勺子小吃部;注册号:22010260309954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滨河西区211栋408号;经营者:车海军;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6年10月26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二)房屋租赁情况

房屋地址:南关区东天街滨河西211栋408号;用途:

门市;房屋所有人:杨冬;一级租房协议出租人:杨冬;承租人:马义;租赁期限:2014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租赁金额:10万元。

二级租房协议出租人:马义;承租人:车海军;租赁期限:2016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0日;租赁金额:32.5万元。

(三)房屋受损情况

该小吃部经营面积70余平方米,房间隔断、顶棚烧毁,液化气连接胶管部分烧焦。事故发生后,为确定房屋受损程度,是否影响该楼其他商、住户经营和居住安全。南关区安监局委托具备资质的吉林省建筑材料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经《鉴定报告》[吉建检字ZHJ007号-(N0):JG2017JL083)]结论如下:该室主要承重构件为钢筋混凝土柱、梁、板,从现场勘查结果看,仅个别柱、梁、板构件熏黑,隔墙倾斜,未见该室砼构件存在开裂、变形等缺陷,爆炸未对该室主体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四)外部监管情况

经查,南关区住建局为该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年初制定了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南关区桃源街道办事处对该事故单位实施属地管理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年初制定了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5月20日凌晨4时30分许,南关区金勺子小吃部厨师苏全福在做早餐过程中,在点火操作时发生液化气爆炸,致苏全福受伤。周边群众拨打了120、110电话,120到达现场后将苏全福送往长春市烧伤医院进行救治,6月4日17时40分,苏全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苏全福,男,49岁,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蔬菜村2组人,身份证号220122196807030430;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苏全福系全身多处烧伤、失血性休克及电解质紊乱、多脏器衰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苏全福在做早餐过程中,因液化气连接胶管泄漏,室内无通风设施,液化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苏全福点火进行操作时发生液化气爆炸。

(二)间接原因

南关区金勺子小吃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意识不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液化气连接胶管泄漏,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液化气连接胶管泄漏后,员工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南关区金勺子小吃部“5.20”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爆炸,事故级别为一般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行政处罚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死者苏全福,南关区金勺子小吃部厨师。在做早餐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未能及时发现液化气泄漏,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在作业时点燃明火导致事故发生,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南关区金勺子小吃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意识不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液化气连接胶管泄漏,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液化气连接胶管泄漏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南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南关区金勺子小吃部要以本次事故为戒,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企业安全培训、隐患自查和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实现安全运营。


 

           

                                                         南关区金勺子小吃部“5.20”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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