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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访问量:2015-9-2 9:27:50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 2015年1月29日 |
项目编码 |
220102—WJ—JD—003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 |
项目名称 |
监督、检查 |
项目分解 |
子项:无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年9月2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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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执法部门自行组织执法检查,应编制检查计划。执法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应先经法制部门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没有列入计划的执法检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监测、检验等活动时,应有明确、正当的目的,符合法定要求,遵循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合法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系指行政机关中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实施负有执行或监督职责的人员。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承 办 责任人 |
修建国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咨询电话 |
88755097 |
投诉电话 |
88755097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 数 |
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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